高雄一名羅男,3年前在車站電梯,拿電話偷拍女子內褲;女子後來撤告,羅獲不起訴。但他去年1月5日上午又故技重施,這次被逮後,被士林地檢署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,法官今判他拘役55天,得易科罰金 。
檢警調出口監視器,當時羅尾隨長裙女子搭上電扶梯,且電扶梯上無其他人,羅突上前靠在女子身後,將電話放在女子內褲,開啟鏡頭燈光慢慢挪移,不過馬上被女子發現。
女子轉頭質問,羅逃跑,邊逃邊使用電話,疑似刪除偷拍影片;待女子追出捷運站外高中,擋住羅後,羅才交出電話。
羅到案辯稱,是想搭訕女子,也有把電話給她看,證明沒有偷拍影片;檢察官認為,搭訕方式多用拍肩膀或相關動作獲得關注,但羅用電話靠近女子內褲,被發現還逃跑,與常理不符。
起訴書指出,羅3年前曾用相同犯罪模式,在捷運忠孝復興站出口電扶梯,偷拍另名女子內褲風光,當下被識破後,也是小跑步逃逸,後來因女子撤告,羅獲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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